第三十七条

有效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建立健全举报制度。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核查处理结果于五日内告知举报人;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情况,并在三日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的个人可以予以奖励。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