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现场检查;

(二)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现场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证人等;

(四)查阅、调取、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