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章 执法规范第二十四条有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进入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现场检查;(二)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现场取证;(三)询问当事人、证人等;(四)查阅、调取、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