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协作第二十二条有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正在施工的违法建设,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在不影响居民基本生活情况下,可以函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和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停止对违法建设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