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正在施工的违法建设,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在不影响居民基本生活情况下,可以函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和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停止对违法建设提供服务。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