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燃气安全与事故预防、处理第四十五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启动燃气储配站和调压站的燃气设备、设施;(二)擅自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三)擅自接通燃气管道使用燃气或者改变燃气使用性质;(四)暂停供气的燃气用户,未经燃气经营者同意擅自启用;(五)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毁损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六)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改动燃气设施。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