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燃气安全与事故预防、处理第四十条已修改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在重要燃气设施显著位置、地下燃气管道上方(地面)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人员定期巡回检查。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