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燃气安全与事故预防、处理第三十九条已修改经营和使用瓶装燃气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超过检验期限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二)用燃气运输罐车(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三)用燃气钢瓶相互转充燃气;(四)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热;(五)随意倾倒钢瓶残液;(六)擅自改换钢瓶检验标识;(七)瓶装燃气的质量、计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