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类别、期限和规模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包括接卸、储存、灌装、倒残等完整生产工艺的燃气储配站,方可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