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第十六条已修改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类别、期限和规模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包括接卸、储存、灌装、倒残等完整生产工艺的燃气储配站,方可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