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跨省辖市、县(市)界河流的上下游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水利等主管部门对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事故,没有互通情况、采取措施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