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