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的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产生的废液直接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或者直接排入外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