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监测、检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在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