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第五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监测、检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在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