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第五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综合治理,安排资金扶持农村饮用水保护工程建设。乡镇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利等有关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划定,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