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综合治理,安排资金扶持农村饮用水保护工程建设。

乡镇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利等有关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划定,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