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