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备有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作业或者从事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洗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