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四节 交通运输行业水污染防治第四十七条有效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备有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作业或者从事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洗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接收处理能力。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