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船舶水上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对各个环节进行监管;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收集、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