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实行水环境保护督察制度。 省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省辖市人民政府履行水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察。督察结果作为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落实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对水资源管理及水污染防治成效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