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实行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制度,具体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优先保障重点河流生态基本流量。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