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有效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