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有效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目标、水环境容量、水环境质量状况等因素,合理分解落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