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目标、水环境容量、水环境质量状况等因素,合理分解落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