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主体功能区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编制《河南省水功能区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