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有效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主体功能区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编制《河南省水功能区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