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制定农贸市场联合监督检查制度,确定年度联合监督检查计划、检查重点、方式和频次。

对在联合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