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对农贸市场动物防疫条件、防疫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