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教育督导室(以下统称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规划、组织实施教育督导工作,制定教育督导实施方案和有关制度;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以及省、市工作部署情况进行督导;
(三)按照管理权限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督导;
(四)对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组织开展评估、监测;
(五)组织开展教育督导岗位培训;
(六)对督学实施分类考核并按照规定表彰、奖励;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