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学履行职责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专职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程序予以免职;对考核不合格的兼职督学,由教育督导机构予以解聘。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