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二章 督导机构与督学第十六条有效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学履行职责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专职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程序予以免职;对考核不合格的兼职督学,由教育督导机构予以解聘。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