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二章 督导机构与督学第十五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支持督学按照有关规定晋升职级或者职称。督学晋升考核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督学参与教育督导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