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传统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宣传传统村落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依法将传统村落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引导村民按照传统村落保护要求,保护文物古迹,合理使用传统建筑;
(三)收集、保护散落的传统建筑构件;
(四)协助做好消防安全、白蚁等病虫害防治工作;
(五)劝阻、制止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定的行为,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六)做好传统村落保护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