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领导,加大对传统村落保护的资金投入和扶持力度,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传统村落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