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利用第二十八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下列损坏传统建筑的行为:(一)在传统建筑上刻划、涂污;(二)拆卸、转让传统建筑的构件;(三)擅自迁建、拆除传统建筑;(四)其他损害传统建筑的行为。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