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下列损坏传统建筑的行为:

(一)在传统建筑上刻划、涂污;

(二)拆卸、转让传统建筑的构件;

(三)擅自迁建、拆除传统建筑;

(四)其他损害传统建筑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