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二章 督导内容和实施第九条有效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每三年至少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一次综合督导,每五年至少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实施一次综合督导。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