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教育督导机构对学校实施教育督导,包括下列事项:

(一)学校党建和依法依规办学情况;

(二)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情况;

(三)幼儿园、中小学现代化学校建设情况,高等学校学科、专业发展情况以及教学、科研发展情况;

(四)师德师风等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五)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配备、管理与使用情况;

(六)学校招生、校园安全、卫生、师生身心健康和权益保护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七)教育收费、教育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特点,实施分级、分类督导。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