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责任督学对责任区内的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学籍管理、招生、收费等依法依规办学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进行指导;

(三)接受相关举报和投诉;

(四)向教育督导机构报告情况,提出建议;

(五)对责任学校评优评先提出建议。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