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二章 督导内容和实施第十三条有效责任督学对责任区内的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行使以下职权:(一)对学籍管理、招生、收费等依法依规办学情况进行监督;(二)对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进行指导;(三)接受相关举报和投诉;(四)向教育督导机构报告情况,提出建议;(五)对责任学校评优评先提出建议。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