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规划和开采审批第九条有效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行委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自治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符合省级国土空间规划和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州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同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勘查、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土地复垦等活动,应当符合自治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