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有效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业权人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矿业权人应接受矿产督察员的监督检查,探矿权人应如实报告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等情况;采矿权人应如实报告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并配合矿产督察员进行现场检查。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