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地质环境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在自治州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用。在自治州境内开采矿产资源实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基金的提取和使用依据有关规定执行。矿山企业的基金提取、使用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