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地质环境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因历史遗留、自然灾害等无法确定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人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行委负责组织开展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