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采矿权人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条件下,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应当综合开采、综合利用。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不能综合利用的共生、伴生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

采矿权人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发现有利用价值的其他矿种时,应当报告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并采取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