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第十五条有效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