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第十四条有效探矿权人或者地质矿产调查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勘查项目所在地或者地质调查项目工作地的县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开工、勘查投入、项目进展等情况。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