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依法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的安全运营和服务、公共秩序和场容环境等管理工作。

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机场的安全运营和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