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民用机场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处分:不依法查处扰乱机场公共秩序行为的;(二)不依法查处破坏机场场容环境和设施行为的;(三)不依法查处机场净空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