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禁止在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或者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以及升放无人机、孔明灯、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风筝、航空模型和其他升空物体;
(七)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八)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九)在机场围界外五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十)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活动。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从事前款所列活动的,不得影响机场净空保护,对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设施,其所有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航空障碍灯或者障碍物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