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统筹协调。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并与机场管理机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管理,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和人员培训。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