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运输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形成联动机制。

运输机场发生突发事件,所在地有关人民政府、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机场管理机构等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