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安全运营与服务第二十条有效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运输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形成联动机制。运输机场发生突发事件,所在地有关人民政府、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机场管理机构等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