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将应急救援、防灾减灾、医疗救护等公益类通用航空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支持通用机场开展农业、工业、气象探测、环境监测等生产类通用航空服务。鼓励有条件的通用机场拓展公务飞行、航空游览、飞行培训、私人飞行、短途运输等通用航空服务。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