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运输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将机场集疏运体系建设纳入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加强高等级公路、轨道交通等建设,完善城市公交、客运班车等多种运输方式对接运输机场,形成便捷、高效的机场综合交通枢纽,实现航空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的有效衔接。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