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编制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征求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军事机关、驻场单位的意见,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办理批准手续。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