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干扰、阻碍、破坏防震减灾活动的行为。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规范社会组织和个人参加防震减灾活动,对在防震减灾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依规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