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无效。未执行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使用失效旧标准、旧规范的,并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