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逾期不超过3日且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超过3日或者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地震监测站点功能全部丧失或者地震观测环境不可恢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逾期不超过3日且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工程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工程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工程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