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最大程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各级党校和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学校公共安全教育内容,组织开展创建防震减灾科普宣传示范学校活动。幼儿园、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地震应急疏散演练,学校应当开展“每周一跑”等应急疏散演练活动,培养师生的地震安全意识,提高应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宗教事务场所安全教育内容,组织宗教教职人员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演练。
新闻媒体应当主动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知识等社会公益宣传活动。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